第八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项目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当书面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