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根据地方立法规划,有立法项目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初稿分别报送下列机构初步筛选、汇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的,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负责初步筛选、汇总的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连同地方性法规初稿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