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项立法意见和建议,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地方立法规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