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项立法意见和建议,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地方立法规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