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印制、汇编和译本的审定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