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时,应作出关于修改或者废止该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应写明对原法规条文的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部分条文的决定,应写明被废止的法规名称或者法规部分条文及理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