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