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