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章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市长令或公告、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规章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

报送备案的规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存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