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公告并在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和法规全文应当在《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和修改文本同时公布;废止地方性法规只公布关于废止该项法规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公布时应载明公告机关、序号、通过和批准时间、届次、施行日期和公告日期。
在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