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