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机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