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提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