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可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时,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