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任期内的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每届立法规划应当在换届后第一年内完成。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