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地方特色,有利于实施和操作。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和本市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和义务,避免或者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