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地方特色,有利于实施和操作。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和本市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和义务,避免或者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