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