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