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社会各界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