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社会各界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