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