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