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