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决议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法规修改案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决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表决稿。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