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决定送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送法律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