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于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同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