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于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同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