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行使立法权。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以及政府规章的备案,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