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立法计划,提前对立法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机构应做好联系、协调、安排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