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等重大问题做好协调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