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