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