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旅游统计等有关资料。

旅游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