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旅游统计等有关资料。旅游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