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开发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采石、开矿、挖砂、建坟、取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不得建设污染、损害环境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毁坏景区景观的经营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