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开发第二十一条有效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