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开发第二十条有效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旅游景区及周边不得建设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影响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迁移或者改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