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樟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乡建设,应当符合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环境资源的需要。

鼓励依托樟江流域特有的生态环境资源,发展旅游业、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