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监督和举报。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