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樟江流域区域保护规划。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樟江流域区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荔波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