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樟江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域保护管理机制,建立综合协调机构。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樟江流域保护管理资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