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樟江流域全面实行河长制。支流、干流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河长,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保护机制。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