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或者批准、引进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批准、引进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