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樟江流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