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樟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存贮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六)污染、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

(七)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