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