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乡和旅游景区景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强环境质量管理。

樟江流域内的新建的城镇建设、工业企业、养殖业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已建项目应当完善雨污分流系统。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