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樟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加大科技投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