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樟江流域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水务、农业、城乡建设与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樟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