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樟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