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发展第十四条有效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封山育林区域、设置界桩、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