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发展第十三条有效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樟江流域区域保护规划,在游览通道沿线划定禁建区和控制区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