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乡镇执法主体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行政执法目标和行政执法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