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的,所在行政执法主体或有关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