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检查及考核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督察书》,责令其改正,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