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检查及考核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督察书》,责令其改正,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