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