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