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罚没收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